浙江民营经济活跃,各地园区、地方平台常会通过招商引资协议、投资备忘录、入园约定等方式,给出土地、税收、配套、产业补贴等扶持承诺。实践当中,有企业落地投资之后,遇到当初约定的扶持政策迟迟无法落地,不知道属于民事合同争议还是行政协议争议,救济方向容易走偏。
首先要区分文件性质。单纯的意向备忘录,一般不具备强制约束力;而双方签字盖章、明确权利义务、包含投资对价、扶持给付内容的招商引资协议,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,适用行政协议相关法律规则。
很多企业的误区:口头承诺、宣传册上的优惠,不等于合同义务。如果仅仅是招商推介材料、口头介绍,没有写入正式协议,后续主张兑现政策,举证难度很大。企业在前期洽谈阶段,尽量将土地交付时间、配套建设、补贴拨付节点、奖励标准等内容落实到书面协议条款内。
一旦出现约定政策无法兑现的情形,企业第一步是固定证据:投资协议、往来函件、沟通记录、投入凭证、立项、环评、用地手续等材料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之后优先选择书面催告,向协议相对方正式发函,要求按照协议履行义务,同时留存送达凭证。
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,再结合协议类型,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。浙江不同地市法院,对于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的受理边界、损失认定标准,裁判口径存在差异。温州、嘉兴不少同类案件,法院会重点审查协议内容、地方政策权限、企业实际投入情况。
还要提示企业,不能以政策未兑现为由,直接停止履行自身合同义务,避免自身出现违约风险。遇到这类政企履约纠纷,建议先厘清协议性质、对方主体、法定权限,再制定分步处理方案,依法主张合同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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