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当中,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和群众利益关联紧密的一份文件。不少当事人看到公告里的补偿标准、安置方式之后,不清楚自己能不能提出意见、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,容易错过法定的意见反馈阶段。
按照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》(浙自然资规〔2022〕4号),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,会设置固定的意见征询期,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。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、建议的,可以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向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。书面意见需要写明身份信息、地块位置、异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,口头反馈一般难以留存有效证据。
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两个程序:对补偿安置方案提意见,和后续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,二者阶段不同、渠道不一样。征收部门收到群众意见后,依法应当梳理汇总;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还应当组织听证。
实务当中,浙江各地市、区县配套实施细则存在差异,杭州、绍兴、宁波等地在安置房源配比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各有地方口径。当事人在提交异议材料之前,建议先收集土地权属证明、承包合同、房屋权属材料等基础证据,再梳理异议要点,避免提交的材料内容模糊,达不到预期效果。
需要提醒的是,表达意见不等于直接否定征收项目。征收本身有法定审批流程,当事人是在法定框架内,针对补偿安置的内容提出诉求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。如果错过征询期,后续救济路径会受到限制。遇到复杂的征地争议,可以提前梳理全套材料,向专业行政法律人员咨询,理清程序节点,选择合适的方式表达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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